2、第二手新闻素材,即事件的参与者提供的新闻信息。
由于是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提供的,这类新闻信息最容易缺乏公正性,最不可靠,尤其必须核实。在《广州市面出现注水西瓜》一文中的事件便是如此,某医科大学上班的杨女士是西瓜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即事件的参与者,因而,单靠杨女士的一面之词是很难判断真假的。这时记者一方面必须亲自到市场去核实一下,另一方面可以听听一些权威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可惜的是,记者黄某接到市民的投诉后既没有亲自去市场核实,也没有请教专家和听取质检、卫生等权威部门的意见。“你亲眼见过被注了红药水的西瓜吗?”“没有。”黄某在接受中央电视台的电话采访时坦然说道。而所谓的杨女士,也只是跟他通过电话,并没有见过面。在后来的中央电视台的报道中,专家称:给西瓜注射红药水,简直就是一种“杀鸡取卵”的事情,所以,瓜农根本不会去做。因为在高温条件下,西瓜如果被注射了红药水,就会很快腐烂变质。再说给亩产上万斤的西瓜注射,一样的价格再加上红药水费用及注射劳务费,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合算的。显然,当时哪怕是该记者仅仅分别调查一下红药水和西瓜的价格,也不会出现这样一个不实的新闻报道,也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经济损失了。
3、第三手新闻素材,即与新闻相对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提供的新闻信息。
这类信息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一般的公众提供的新闻信息,这种新闻信息虽有一定公正性,但可靠性较差,一般也不宜轻信。对于这类缺乏权威性的一般新闻源提供的新闻信息,新闻媒介一般也不能只满足于如实报道新闻源提供的内容,必须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进行核实,否则就有可能造就虚假新闻。另外一种是权威部门发布的新闻信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新闻媒介报道国家机关公开的文书和职权行为的特许权。例如公安部门宣布对特定人刑事拘留,检查部门宣布对特定人逮捕、立案、侦查,新闻媒介可以不需要另行核实、搜集证据,直接予以报道。即使事后发现这些措施有误,新闻媒介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各级党委及其纪检部门发布的特定人犯罪嫌疑信息,如将某干部撤职,开除党籍送司法部门查处,也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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