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网上商城 分类广告 网上订报 网址大全 论坛交流
| 网站首页 | 资讯中心 | 传媒人物 | 活动策划 | 特别关注 | 网上商城 | 网址大全 | 广告样版 | 论坛交流 | 在线留言 | 关于我们 |
| 网上广告 | 网上订报 | 直递广告 | 报刊广告 | 分类广告 | 注销公告 | 减资公告 | 清算公告 | 公司挂失 | 个人证件 | 客服中心 |
资 讯 搜 索
请输入查询的关键词:


标题查询 内容查询
图 片 信 息
热 点 信 息


不能承受版权之重 公益网站列“黑名单”自救
发布时间: 2007-01-04 18:12:44 被阅览数: 3577 次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文字 〖 自动滚屏(右键暂停)
 一份“黑名单”近期在全国数十家“三农”学术网站上挂出。上面赫然罗列了十余名“三农”学者的名字和上百篇文章的名称,还申明网站不会转载这些人的任何作品。

  然而,作出“封杀”之举的网站却满腹委屈。它们因转载这些文章受到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公司”)索赔诉讼。

  自2005年2月起,三面向公司以千字十几元或几十元的价格签约买下了百名作者众多文章的版权后,然后向转载这些文章的网站提起诉讼,索要赔偿。

  在版权诉讼风起云涌的2006年,这一事件为互联网版权问题的增添了新的困惑。

  200多起“维权”诉讼

  2005年4月和6月,三面向公司两次向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的乡村建设网发出律师函。

  三面向公司称乡村建设网转载洪湖“三农”学会廖星成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下称“廖文”)和陈永涛的《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下称“陈文”)两篇论文构成侵权,并分别向乡村建设网索赔(含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及其他)6600元和5800元。

  2004年12月28日,廖文投稿在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的农村研究网上发表。由于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是华中师大农研中心浙江调研基地,所以乡村建设网次日也按约定的惯例从农研网上转载廖文。次日,乡村建设网又从该网转载了陈文。

  然而,廖文于2005年1月21日的版权被作价631.58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而陈文也在2005年3月18日作价175元转给三面向公司,转让期都是十年。

  2006年12月7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上述两案。公益网站能否免费转载文章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报酬。

  据此,为乡村建设网辩护的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梁开银副教授认为,廖文和陈文都属于关于“三农”问题的政治和经济的时事性文章,而且,乡村建设网为了校内外的研究人员学习、教学和科研工作使用上述两文,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三面向公司认为只要上传至互联网,已经不是单纯的科研之用,当然要付费,而它所拥有的版权,有协议为证。

  此外,赔偿标准也成为争议的焦点。梁开银质疑索赔数额太高,“三面向公司这样并不是维权,而是谋利。”

  因为司法解释有规定,著作权人只需“通知”或者提出“有证据的警告”,即可产生停止侵权的效果,而且还有条例规定“通知”的程序。三面向公司没有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面向公司总经理詹启智承认有些没有通知就直接起诉,“因为通知也没有效果,不予理睬,还不如直接起诉,很多网站根本就不承认是侵权,说在为作者宣传,所以必须先取证,否则电话通知,侵权的网页不需一分钟就没了,还会赔吗?”

  不仅如此,三面向公司认为其索赔依据充分,1000元公证费,律师费(北京、深圳2000元,上海1000元,各地不一样)还有差旅费都有发票证明。

  实际上,乡村建设网案只是三面向公司全国性“网络维权”战役中的一场小小的战斗。

  詹启智说:“诉讼遍及全国各地,江浙一带是重灾区,所以才先下手。已经完结的200多起案件,全部胜诉,其中一半以上庭外和解。”按每个案件平均获赔3000元计算,数额达60多万元。

  职业“维权”公司

  詹启智曾是河南财经学院的副教授,他说自己有十多年从事出版业的经验,由于自己创作和编辑的许多作品都被网络免费转载,所以在痛心之后就决定和侵权者较上劲。

  最初的想法就是成立一家公司处理版权问题,三面向公司于2004年10月27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员工10多名。

  “我们这样做不能说是为了赚钱,只能说是追回损失,要让这些网站吸取教训,让他们更了解著作权法。”但詹启智不愿透露其年营业额。

  “没想到我和公司全体员工的正当维权,反被不少人视为公敌。”詹启智坦言有些外在压力。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除了被诉网站对其指责颇多之外,还有一些签约作者不愿意再与公司合作,因为担心作品也会陷入索赔风波而影响学术声誉。

  在这场风波中,廖星成是个比较尴尬的角色,他的文章不断因为被侵权提起诉讼。

  一位“三农”学界权威告诉记者,廖星成本来是学界的新人,靠网站发表文章来扩大知名度,但是现在网站都不再转载他的文章。

  但是,记者从法庭证据中获得一份他的声明,在声明中,廖星成说自己将版权转给三面向公司,本是使文章能出版,并没料到会掀起诸多诉讼。所以,他澄清说:“诉讼纯属该公司个人行为;我并未在诉讼中获益一分钱;从发布声明之日起,凡是以我名义进行诉讼的均属对本人名誉权的侵犯,我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不过,詹启智对此并不介意。“已经签了版权转让协议,除了署名权之外,其余权利都是公司的,原创作者的声明对诉讼并没有太大影响,十年后他们会理解这样诉讼的好处。”

  上海刘炯律师很支持詹启智努力打官司的做法,“网络要求快速及时传播信息,但这不等于不付钱抢知识,所以,网络必须让步于版权。”

  “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压力,我们维权都会坚持到底,因为我们有著作权法这个后盾。”詹启智显得很自信。据了解,日前重庆已有近百家网站接到了三面向公司的律师函,很可能即将面临诉讼。

  网络版权再争议

  就在乡村建设网觉得委屈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引发更多诉讼,较早涉诉的卢氏农业网的管理员卢学丹首先发出“黑名单”告示提请各网站注意版权,然后获得农研网等著名的“三农”网站响应,乡村建设网在诉讼后积极拥护“黑名单”。

  2006年12月20日,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把一份《网站在行动》的告示贴上了乡村建设网。告示称:“鉴于目前三面向公司利用代理版权向其他转载网站提起著作权纠纷的事实,现将与该公司签订版权代理的作者名单搜集如下,在此名单上出现的人员,本网站将不再采用和转载其任何稿件。”告示后面附有十余人的名单及上百篇文章,廖星成、陈永涛名列其中,而且根据诉讼,还会继续添加黑名单。

  对于这种诉讼以及自救,资深互联网分析师吕伟钢认为,以前互联网文章的著作权没有得到好的尊重,现在通过诉讼维权值得肯定。

  “作者主动投稿,又将版权出售,又没有通知网站,使得网站遭到起诉,这就难免缺乏善意;而版权公司抓住这个弊端,通过大量诉讼获取暴利这种行为也不恰当,毕竟要考虑中国网络发展的实情。”吕伟钢强调侵犯知识产权首先要教育普及为主,不应当以谋利为主,对公益网站应宽容为好。

  据记者了解,除了三面向公司外,还有中文在线、美好远景、代索稿酬网等机构正在从事有偿维权业务。负责代索稿酬网的上海王展律师就用“索赔成功才付费”的方式吸引了不少版权人参加维权,2006年12月19日,他就代理了20部网络小说的作者状告一家中文手机搜索网站,索赔100万元。

  不过出版业内一些人士认为,即使三面向公司全部胜诉,短期内对互联网也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许多人并不介意被转载。但只要一部分人介意免费转载,这场诉讼就有可能愈演愈烈。尤其是2006年10月16日,新京报社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TOM网站未经许可转载该报文章,索赔372万元,正面掀起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版权之争。

  于是,中国的互联网尤其是公益网站现在是否能承担起版权之重引起业内震荡。

  上海凌云永然律所张黔林律师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可以对著作权人进行适当的限制,否则网络的即时性、大容量将失去意义。“这里面有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需要立法者看到在网络的特殊性和优势,以及在网络的传播效应与作者可能的损失间作一个平衡。”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2月18日生效的司法解释还是让所有网站的版权责任更重了,也就是说网络要转载报刊和网络的文章都需要先获得同意,不管事先有无作者声明,而以前作者没有声明不能转载即可转载。

  詹启智很高兴有这样的规定出台,“网络不付费、不通知作者就转载文章是惯例,但这种惯例是违法的,而且是长期免费使用作品助长了网络的畸形发展,我们就要改变这种状况。”

  对于“黑名单”,吕伟钢建议网站转载文章还是要尽量通知作者获得授权为好,只要网站做规范了,诉讼威胁自然就会少。

  一位博导难以摆脱的网络版权

  “三农中国”是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名义下的网站,汇集了一大批“三农”方面有所成就的学者在该网站发文。

  在过去两年间,众多公益网站(尤其是“三农”网站)遭遇版权诉讼,而学生主办的“三农中国”幸免于诉。原因是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三面向公司”)对个人网站、论坛(BBS)以及博客网开一面,因为这些网站常找不到主办人,且个人赔偿能力有限。

  然而,在“三农”学术界颇有权威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中心教授、博导何枫(化名)却差点成为三面向公司诉讼风暴的“合作者”。

  “祸”起签约

  2005年2月,三面向公司找到何枫,计划为“三农”学界出一个系列图书,愿意和他签约出其中的一本。

  由于出书能够扩大学术影响,而且也有一定稿费(47篇,共36万余字,每千字10元,计3660元),何枫欣然同意,并于2005年2月23日签协议。双方约定3月31日前交稿,并计划在当年6月出版该书,版权转让期限为10年。

  协议强调,以转载(含传播)率为选文的重要标准,主要入选他被期刊和网络转载(传播)率高的作品。

  双方还约定,汇编作品和其中包含的每篇文章的版权除署名权和合同约定获得报酬权外的版权转移至三面向公司。而后者所得版权的汇编作品及其包含每篇文章的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汇编作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传播)及数字化等范围(下称此约定为“条款六”)。

  协议附录一份文章清单,47篇文章基本上都是2002年至2005年已发表于“三农中国”网和各大杂志报刊。但是何枫没想到这一纸协议让他担惊受怕一年多,至今心有余悸。

  因为签约后不久,三面向公司立刻通过获得的授权,在网络搜索查找被各大网站转载的签约文章,然后进行证据公证,再就是发律师函索赔,甚至直接提起侵权之诉。

  然而,一大群“三农”学者原本都相互熟悉,学者们各自隶属的“三农”研究机构也一般都有自己的网站,相互转载熟人的文章也习以为常,都压根没想到其中会有版权纠纷。

  “三农”网站频频遭诉让何枫恍然大悟:3660元卖掉的47篇文章居然通过不断起诉“创造”如此大的价值。而何枫的这些文章在网上转载的网页达数万,哪怕挑百分之一进行诉讼,其索赔额度就达数十万元。

  何枫更担心的是,一旦三面向公司频发律师函索赔,那么他这47篇颇具代表性的“三农”研究文章将在网上销声匿迹。“网络时代,你的名字、你的研究成果不通过网络传播实在难以想象。”何枫有他的忧虑,3000多元和出版一本书换来这个结果绝不是他所期望的。

  拉锯战

  事实上,由于下乡调研等原因,直到2005年5月何枫还没有将整理好的文章发给三面向公司,后者也没有将钱付给他。也就是说,合同尚未履行。

  5月11日,何枫急忙给三面向公司发去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他在通知书中称:“在签订(合同)之时,贵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条款的详细说明义务,故依法解除合同。”

  何枫说自己根本就不理解条款六中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他没有想到这一条款几乎授予了三面向公司所有权利。但是三面向公司并不答应解约。

  5月15日,三面向公司给何枫发来回函否认有格式条款,称“合同依然有效,不可能解除”。并且称“作为一位著名学者、教授,不会不对合同进行研究后再签订”。而且开始催促何枫赶紧交稿,末尾还“祝合作愉快”。

  但是,何枫怎么也愉快不起来。为避免被诉,不少“三农”网站开始列黑名单“封杀”这些与三面向公司有合作的“三农”学者。因为几乎所有“三农”网站都是公益性的,并不营利,承担不起诉讼索赔。

  “像‘三农中国’网,累计已有上万篇文章,每篇按数百元计算,也需数百万元的开支,这无论对个人还是对机构都难以承受。”何枫坦言他的苦恼,而这也是诸多“三农”网站管理员的忧虑所在,“封杀”势在必行。

  在请教知识产权专家后,何枫于5月19日再给三面向公司发函要求解约。理由是他对“所转让的大部分文章并不享有版权”,因为版权主要在第一次发表这些文章的杂志社和报社手中,而这些机构不承认合同有效。

  何枫还在函中表示:“由于对版权归属没有准确认识,而给贵公司带来了麻烦。因此愿意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末了,何枫也加了一句话:“对于贵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对本人的误导和欺骗,本人和其他受害者保留寻求舆论救济甚至法律救济的权利。”5月22日,三面向公司发来回函,还是拒绝解除合同。同时对于何枫称其受到欺骗表示极大的不满,认为这话没有证据也不负责任。

  对于何枫最后所说的“舆论救济”,三面向公司也表示:“我公司不怕任何舆论救济。”最后,三面向公司还是表示希望“合作愉快”。

  没完没了

  5月30日,何枫再去函建议解除合同,同时解释为何说自己受到欺骗。“贵公司签订合同时说盈利乃靠大学图书馆对贵公司所编系列图书的成套购买,而后来我发现贵公司却以相似合同找相关网站索取报酬。”

  同时,何枫申明合同中关于条款六中“数字化”的含义是只将纸质文本转变成电子文本(如PDF格式)。而合同中所涉及的文章发表在网站上的,发表当时已经数字化,发表在相关杂志上的,按杂志的要求,投稿时也已经许可期刊网及杂志网站上的数字化。“其他网站对这些文章的转贴,侵犯的是本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本人一向予以容忍。”

  何枫认为这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没有在合同中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

  不过,何枫也还是愿意达成妥协,“仍然同意相关书籍的出版,但不会授予除发行权和汇编权之外的任何其他权利。”

  三面向公司依然不同意,并于6月6日发函声明:“我公司于法、于合同均可向侵犯公司版权的单位索赔,但何时索赔、是否索赔,是公司考虑的事情。”詹启智在解释遭遇签约作者质疑时,也一再表示“推动学术发展贡献力量与依法维权并不矛盾”。

  在发函同时,三面向公司也与何枫电话沟通,决定对原合同第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强调,如发现第三方侵犯作品署名权,只有经何枫书面授权后才能由三面向公司代为主张权利,而原来是不需书面授权。

  这一合同修订于6月6日当天完成。何枫以为修改合同后可以避免三面向公司以他的名义提起大规模的索赔诉讼。不过,他的一个本科学法律的研究生看后,还是提醒了何枫:“条款只规定在侵犯署名权时才需要书面授权,但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还是没有明确。”

  但是不管何枫之后如何努力,三面向公司再也不愿意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不过,何枫也没有如约交出汇编的稿件,三面向公司也没有付钱给他。

  此后一年多,何枫与三面向公司也不再联系,后来愈演愈烈的针对“三农”等公益网站的系列诉讼也没有牵涉何枫的文章。


上两条同类新闻:
  • 2006年全国晚报都市类报纸竞争力20强揭晓
  • 手机电视将可点播直播 中外公司携手进军流媒体

  • 关于我们 | 广告价目 | 本网价目 | 网上订报 | 合作加盟 | 友情链接 | 客服中心
    客服热线:18923862651 | 广告合作:18923862651 | 技术支持:0755-88846088
    Copyright © 2004 - 2023 07553.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深圳报业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